太原李广成律师成功代理疑难复杂的供用气合同纠纷案,这是代理词

太原李广成律师成功代理疑难复杂的供用气合同纠纷案,这是代理词
李广成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太原李广成律师为一起疑难复杂的供用气合同纠纷案撰写的《代理词》,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本案《代理词》予以发布。

代  理  词


李广成律师接受本案被告XX天然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与本案原告山东XX建材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经认真了解案情和参与本案庭审活动,代理人李广成律师根据本案事实并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太原李广成律师.jpg

代理人李广成律师认为: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具体代理意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告从未有过原告所谓的停止对其供气的违约行为,原告不能正常用气,完全是其拒不充值购气导致的。

(一)原被告之间采用的是先付费后用气的供用气方式,而且供气和用气都是通过智能IC卡燃气表自动完成的。

《天然气供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三条第(一)项中的第2条明确约定“气款支付方式:甲方以预付款方式购气”;第(三)项明确约定“乙方安装的计量表为智能IC卡燃气表,甲方凭开户证明(天然气使用证)到乙方当地营业厅办理智能IC卡并充值购气”。

本案中,供气和用气均是通过智能IC卡燃气表来自动完成的。原告需要先向IC卡内充值(预付款)购气,购气后方能用气。原告想要保持正常用气,就必须提前充值购气,以确保IC卡内有充足的余额可供使用。

(二)原告在2023年4月13日最后一次充值购气后再未进行过IC卡充值购气。

原告所使用的两台智能IC卡的充值记录显示,2023年2月25日原告开始充值购气,每卡充值49998元气款所购的气量平均可用3天左右,每天的平均用气量在10000立方米左右。原告最后一次充值的时间为2023年4月13日,在原告正常用气的情况下,其所购气量在2023年的4月16日或17日即可用完,原告如果想要继续正常用气,应当及时进行充值购气。

太原李广成律师.jpg

但是,被告在2023年4月20日检查原告使用的两台智能IC卡时发现,这两台IC卡内可用的剩余气量分别仅为14立方米和38立方米。显而易见,原告自2023年4月13日后再未充值购气。

(三)在被告向原告回函,明确告知如其急需用气,被告会保证第一时间向其提供质优价美的天然气后,原告仍未充值购气。

2023年5月21日,针对原告所谓的被告停止供气并邮寄给被告的《履约通知书》,被告向原告送达了《关于<履约通知书>的回复函》,明确告知原告,被告从未提出也未做出给原告公司停止供气的行为,如果原告急需用气,被告会保证第一时间向其提供质优价美的天然气。但是,原告在收到上述回复函后,仍一直未进行充值购气。

原告每天的平均用气量(两张IC卡)在10000立方米左右,对此,原告是明知的。如果原告想正常用气,不会放任两张IC卡内的剩余气量分别仅为14立方米和38立方米,更不会在被告向其回函并作出说明后,仍一直拒不充值购气。

另外,据被告了解,由于XX天然气公司对XX镇市场和用户的恶意抢占,包括原告在内的用户均已直接向XX天然气公司购气,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谓的被告拒不给原告供气之说。本案的事实和真相是,原告从2023年4月13日开始已不再充值购气,因为其实际已从XX天然气公司购气。

太原李广成律师.jpg

二、原告提交的《声明》不能证明其所谓的被告在2023年4月15日停止向其供气之说。

1、该份《声明》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被告会一如既往地保证天然气的不间断供应,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平稳用气;(2)在被告未下正式通知和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如果用户私自改装天然气线路和设备,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被告公司无关。

2、从《声明》的内容可知,被告出具上述《声明》的目的是,要告知包括原告在内的用户,虽然XX镇政府的行为给被告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一些影响,但是,被告仍完全具备向用户正常并持续进行供气的条件和能力。而且,被告还就不间断供气、确保平稳用气向包括原告在内的用户进行了保证。

3、在该份《声明》中,被告并未有过其公司已不具备供气能力或者即将不具备供气能力的任何说明、预告或通知,也并未有过其公司马上要停止供气或者即将要停止供气的任何说明、预告或通知。

太原李广成律师.jpg

4、这份《声明》足以证明,被告在2023年4月15日及之后一段时间内,是完全具备正常向用户供气的条件和能力的。否则,被告不会在《声明》中向用户作出书面保证。试问:这样一份《声明》,何以能证明原告所谓的被告在2023年4月15日停止了向其供气?

5、被告提供的2023年6月3日拆除储气罐的照片显示,被告是在2023年6月3日才对供气点的储罐、气化器、调压撬等供气设备设施进行了拆除,并对储罐内储存的约17吨天然气进行了排空处理。这也充分证明,在2023年6月3日前,被告公司完全有条件、有能力持续为包括原告在内的XX镇用户供气。

综上,太原李广成律师认为,原告提交的《声明》不能证明其所谓的被告在2023年4月15日停止向其供气之说,反而能够证明当时被告完全具备向用户正常并持续进行供气的条件和能力。

太原李广成律师.jpg

三、原告所谓的320000元经济损失,根本就不存在,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损失320000元的诉请,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完全不能成立。

1、原告交纳给被告的320000元系配套设施费。

《合同》第三条第(一)项中的第3条明确约定“甲方向乙方缴纳相应配套设施费,其用气所需的高压设备及甲方厂区内管道设施由乙方提供,该设备及管道设施产权归甲方所有,产权分界点为甲方用气设备前第一片法兰”。根据上述约定,原告应当向被告缴纳相应配套设施费,被告应当负责相关设备设施的提供和安装,而且,这些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于原告。

被告依约向原告提供相关设备设施及安装服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工程费用327966.10元(见《工程预(结)算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实际支付给被告的配套设施费为320000元。该320000元系原告针对被告向其提供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和安装服务所应当支付的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对价,被告也已按约向原告出具了320000元的发票。

2、原告向被告交纳配套设施费,被告向原告提供配套设备设施和安装服务,双方该部分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告所谓的320000元经济损失,根本就不存在。

《合同》签订后,被告已按约将全部设备设施提供并安装至原告厂区内,也已交付给原告投入使用,原告也已按照《工程预(结)算书》及双方协商意见支付给被告320000元配套设施费,原被告双方的该部分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

试问:在被告已按约向原告提供了全部设备设施及安装服务,原告已投入使用,且设备设施的所有权明确归属于原告的情况下,作为原告依约应当支付的配套设施费,何以就成了原告的损失?更何来原告“损失320000元”一说?

综上,代理人李广成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所谓的被告违约给其造成经济损失320000元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损失320000元的诉请,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完全不能成立。

太原李广成律师.jpg

四、关于对原告提交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意见。

1、《合同》的内容主要有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被告向原告提供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和安装服务,原告向被告支付配套设施费;第二部分是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气款,被告向原告提供天然气。

2、由于原告从2023年4月13日以后已不再向被告公司付款购气,而且其也早已单方违约用上了XX公司的天然气,已不会再购买和使用被告公司的天然气,双方之间的合作早已因原告的单方违约而停止。有鉴于此,被告同意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合同》,但保留向原告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3、由于被告已为原告完成了相关配套设备设施(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的提供和安装服务,原告也已向被告支付了320000元配套设施费,涉及《合同》第一部分的义务,双方均已经履行完毕。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之规定,该部分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因此,对于320000元配套设施费,被告不应退回给原告,原告也无权要求被告退回。

4、本案中,原告只是将《解除合同通知书》作为己方的证据之一进行了提交,并未向法庭提出过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根据“不告不理”的司法审判原则,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不能径行判决解除《合同》。

太原李广成律师.jpg

综上所述,代理人李广成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从未有过原告所谓的停止对其供气的违约行为,原告不能正常用气,完全是其拒不充值购气导致的;原告所谓的320000元经济损失,根本就不存在,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损失320000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完全不能成立。请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李广成律师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2026-11-08 14:39:27
17,864
李广成觉得很赞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