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李广成律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司法鉴定意见质询函

太原李广成律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司法鉴定意见质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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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李广成律师为一起疑难复杂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专业《司法鉴定意见质询函》,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起疑难复杂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部分不客观、不公正之处,太原李广成律师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认真撰写了专业的《司法鉴定意见质询函》,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本案《司法鉴定意见质询函》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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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质询函》

XXXX司法鉴定中心:

贵中心出具的XX中心[2025]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已收悉。原告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未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司法鉴定原则和精神,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原告现就该鉴定意见书提出如下质询意见:

一、鉴定意见认定医方诊疗过错与原告“骨水泥渗漏到L1椎体前下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力,该认定明显不合理,医方的过错至少应当为主要原因力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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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中心认定的医方过错不全面,对医方多个明显的过错未予认定。

本案召开陈述会时,原告以书面方式详细陈述了医方存在的七大医疗过错(1、没有进行术前讨论;2、没有向原告告知替代治疗方案,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3、医方存在篡改病历的违法行为;4、医方术前没有进行MR检查,未对椎体的完整性和椎体后壁的破损程度进行准确了解,对手术适应证判断不准确,未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盲目选择了椎体成形术;5、医方手术方案选择错误;6、医方的手术方式不当,手术操作不规范;7、医方在术后未进行和完善X线、CT或薄层CT扫描等相关检查,未对骨水泥发生渗漏进行及时诊断和处置),而且对每个过错都进行了详细阐述和说明。但是,让原告意想不到的是,贵中心居然只认定了医方“手术适应症把握不严”、“手术记录不详细”、“对骨水泥渗漏病情告知不充分”这3个方面的过错,对于其他几个方面的严重过错,却只字未提,更未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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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即便是贵中心已经认定的3个方面的过错,也只是轻描淡写,避重就轻,并没有依据客观事实进行公正认定。

1、根据医疗规范和常识,只有在严重压缩或后凸畸形或严重骨质疏松的情况下,才优先选择椎体成形术,但原告不属于骨质疏松性腰椎骨折,应当选择内固定。而且,原告才58岁,比较年轻,医方不可能不知道,内固定有利于椎体高度恢复,有利于骨折愈合,原告入院初步诊断患有心脏病,也应当尽量避免选择椎体成形术。

因此,综合原告的病情和自身情况,医方应当选择内固定手术方案,但却盲目选择了椎体成形术,这属于手术方案选择错误,而不是贵中心认定的“手术适应症把握不严”,“方案选择错误”与“适应症把握不严”存在本质区别,对此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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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方的手术记录中根本就没有关于骨水泥渗漏情况的记载,并非贵中心认定的“记录不详细”,对此应当予以纠正。

3、术后第1天检查显示存在骨水泥渗漏情况,医方根本就没有向原告进行过告知,并非贵中心认定的“告知不充分”,对此也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原告认为,贵中心认定医方的过错不全面,对多个明显的过错未予认定,而且,已经认定的过错,也只是轻描淡写,避重就轻,并没有按照客观事实进行公正认定,这有悖于公平、公正的司法鉴定原则和精神,请贵中心予以彻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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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意见认定原告未构成伤残等级,与客观事实不符,应予纠正。

1、本案中,原告被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骨折”,而且,由于骨水泥进入血管,严重影响了周围的神经和功能,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条第2)项“……,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及第14)项“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之规定,原告的损害后果至少应当构成十级伤残。

2、骨水泥进入原告血管内,给原告造成以下损害后果:(1)腰椎退行性改变和椎间盘突出,加重了损害后果;(2)椎间盘发生变性,且加速和加重了退变,引起椎间盘突出,导致邻近椎间盘突出加重神经症状,又增加了骨折的风险;(3)长期腰部疼痛、麻木、肿胀,活动受限等不适症状,严重影响日常行动和生活,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给原告及其家庭造成极大痛苦和负担;(4)不排除已对原告造成局部组织刺激性改变,造成肌肉、血管或者神经出现损伤;(5)对原告血管和周围组织造成永久性损害并面临严重风险;(6)骨水泥渗入到椎管内,会压迫脊髓或神经,造成损伤,严重时可能导致瘫痪等后遗症,构成更高级别的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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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贵中心应当全面检查原告的身体受损情况,包括可能存在的隐匿或潜在的损害情况,而不是只进行简单地询问和查体,未能将原告身体的受损情况全部查明。

据此,原告要求贵中心对原告的身体损害及伤残情况进行重新认定。 

三、鉴定意见认定原告的“三期”天数太少,明显不合理,应予纠正。

原告接受医方椎体成形术后,长期腰部疼痛、麻木、肿胀、活动受限,不得不卧床休息一年多。而且,医方错误的诊疗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害,不仅影响了原告的日常行动和生活,原告因此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在此情形下,贵中心却认定误工期仅为180天、护理期仅为90天、营养期仅为90天,与原告的身体受损情况严重不符,天数太少,明显不合理、不适当,对此请贵中心予以纠正。

四、贵中心退回的病历缺少了第43页(即医方2025年9月6日的DR报告单),需要贵中心明确是否将该报告单也作为了本案的鉴定材料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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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贵中心出具的XX中心[2025]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医方过错不全面,对医方多个明显的过错未予认定;认定原告未构成伤残等级,与客观事实不符;认定原告的“三期”天数太少,明显不合理。由于该鉴定意见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未能体现出公平、公正的司法鉴定原则和精神,存在明显的缺陷和瑕疵,原告特提出上述质询意见,请贵中心对该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和不当之处予以纠正。

此致

XXXX司法鉴定中心

质询人(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广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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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2 21: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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