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李广成律师成功代理疑难复杂房屋租赁纠纷案,维护委托人权益

太原李广成律师成功代理疑难复杂房屋租赁纠纷案,维护委托人权益
李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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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李广成律师成功代理一起疑难复杂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法院驳回被告的上诉请求,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最近,太原李广成律师成功代理一起疑难复杂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由于被告提出的上诉请求很有针对性,相关理由也非常充分,如何有效应对二审就变得尤为重要和棘手。原告赵某为了巩固来之不易的一审诉讼成果,确保能够稳妥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执意委托李广成律师代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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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针对被告咄咄逼人的上诉理由及大量新证据,李广成律师制定了严谨专业、切实可行的代理方案,撰写了重点突出、有理有据的民事答辩状,在庭审过程中发表了专业、有力的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李广成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本案民事答辩状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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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赵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XX区XX路XX号X号楼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李广成律师,山西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薛XX、太原市小店区XX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就上诉人薛XX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答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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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法院程序并无不当,也不会影响上诉人的权利。

1.一审庭审笔录中并未显示上诉人在审理期间就本案提出过反诉申请,也未显示上诉人要求一审法院给其出具不予受理反诉的裁定书。亦即,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并未提出过反诉请求。

2.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反诉,法院需要结合案情审查,并非一律必须受理。本案中,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民事反诉状的内容可知,其反诉请求与本案争议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构成本案(本诉)的反诉。而且,反诉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是否成立、是否被受理,均不影响本诉的程序进行和实体审理。据此,退一步讲,假设上诉人提出过反诉,一审法院未受理其反诉,并不会影响本诉(即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也不会对上诉人的权利造成影响,上诉人可以另行起诉主张其权利。 

综上,上诉人所谓一审法院程序严重错误的说法,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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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答辩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免租期房租,是基于双方签署了6年的长期租赁合同以及该6年期租赁合同可以履行完毕的预期之上,但上诉人却在短短1年后即单方违约不再承租,给答辩人造成了损失,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对此已有明确陈述。

上诉人所谓答辩人要求其支付免租期房租是基于答辩人未与物业领取房屋、水电不通的说法,与事实不符,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三、案涉房屋一直可以正常使用,上诉人转租的目的是为了向他人收取转租费,该转租属于违约行为,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案涉房屋并非无法出租,在一审判决后,2026年3月8日上诉人向答辩人交接电卡后,案涉房屋已出租给其他租户正常使用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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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诉人从2025年4月1日起一直拖欠物业费,而案涉房屋直到2026年3月8日上诉人才向答辩人交接完毕,一审法院仅判决上诉人支付物业费至2025年6月30日,其实已经大幅偏向上诉人;另外,上诉人还拖欠2024—2025年度采暖费。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答辩人支付物业费、暖气费,认定事实清楚、正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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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李广成律师(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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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3 21: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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