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李广成律师解读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二新变化
太原李广成律师为您专业分析和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新变化和新看点。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解释(二)》有哪些新的看点和变化?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案件的处理作出了哪些与以往不同的规定?太原李广成律师通过认真学习《解释(二)》,为大家归纳梳理出十大主要看点,现简要陈述总结如下:

一、明确出借资质合同无效,资质借用使用费也不会支持。
《解释(二)》明确规定,出借资质及允许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且出借资质的企业基于资质借用合同主张借用费、使用费、管理费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二、发包人向资质借用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资质借用的事实
如果发包人不知道资质借用事实,借用人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如果发包人知道资质借用事实,则资质借用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

三、资质借用人以出借企业名义购买建筑材料、租赁设备可构成表见代理。
根据合同签订时借用人提供的书面文件、履行外观和合同相对方是否善意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应当由资质出借企业承担合同责任。
四、对于必须招投标合同的效力,以起诉时作为判定标准。
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从合同订立时变更为起诉时,如果某个工程在签订合同时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在案件起诉时已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法院就不得以未招标为由认定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五、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得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新规收紧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适用范围,明确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下,优先由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避免发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而承担责任。
六、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按照完成比例折算已完工程量的价款。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形,新规采用比例折算法,明确计费标准为签订合同时,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方法等相关行业规范。

七、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参照合同工程价款的约定处理
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可以参照工程价款约定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的价款、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结算方法等方面。
八、即使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确定工程款,必要时仍可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虽然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确定工程款,但如果审计或评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或评审结论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承包人可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九、合理优化了特殊情形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新规优化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对以前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起算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规定进行了变更,明确在应付工程款日期发生变更的情形下,应当从双方协商变更后的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避免了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优先受偿权的灭失。
十、确立司法与行政联动监管机制,明确了法院移送违法行为问题线索的法定职责。
根据新规,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资质借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违法线索、证据材料移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当然,《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的新规和看点远不止上述几个方面,太原李广成律师只是根据自己的理解,归纳总结出主要的内容变化,以期对大家学习和理解《解释(二)》以及正确、高效办理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案件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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