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李广成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认定行政纠纷案获得胜诉

一起疑难复杂的工伤保险待遇认定行政纠纷案,劳动者马XX在上班期间受伤,后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马XX所在的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接受马XX的委托后,李广成律师认真分析和梳理案情,认为马XX所受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的起诉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经过李广成律师成功代理,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陕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起诉,充分维护了委托人马XX的合法权益。现将本案代理词予以发布。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李广成律师担任委托人马XX与原告陕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经详细了解案情和参加本案庭审,代理人李广成律师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在案证据充分证明第三人受伤时(2024年3月24日10时左右)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
(一)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2024年3月21日)起即已建立。
1.原告与XX市XX区XX餐饮店签订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协议》(劳务派遣)约定:原告向该餐饮店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保留在原告方,该餐饮店可自行招聘确定派遣员工人选。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派遣第三人到XX市XX区XX餐饮店(用工单位)工作,岗位为厨师,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生效。
2.第三人与曹XX(XX市XX区XX餐饮店店长)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拉里群聊记录和《XXXX寿司XX店2024年3月份员工更期表》等证据可以证明,第三人从2024年3月21日开始在被派遣单位XX市XX区XX餐饮店上班,即该餐饮店对第三人的用工之日为2024年3月21日,亦即,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4年3月21日。
3.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规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也应当是实际用工之日,即2024年3月21日。

(二)原告在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已经知晓第三人受伤的时间为2024年3月24日,后原告为第三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也说明原告认可第三人受伤时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1.第三人是2024年3月24日10时左右在被派遣单位XX餐饮店上班时摔倒受伤的。第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XXXX寿司XX店2024年3月份员工更期表》以及被告提供的《XX万象城店2024年3月份员工更期表》(见被告证据第62页)等证据可以证明并相互印证第三人2024年3月24日在上班期间受伤的事实。
2.第三人提供的微信群聊记录(该证据来源于原告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向XX区劳动仲裁庭提交的证据)显示:2024年3月25日上午10:50,原告客服杨XX在与XX市XX区XX餐饮店工作人员吴XX微信聊天时称“……,马XX昨天已出险,……”,说明此时原告已明确知晓第三人受伤的时间为2024年3月24日,也说明原告在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2024年3月25日13:39)之前就已知晓第三人受伤的事实和受伤时间。原告所谓其2025年6月6日参加劳动仲裁时才知道第三人受伤时间为2024年3月24日的说法,明显与事实和在案证据不符,不能成立。
3.在原告已明确知晓第三人受伤时间为2024年3月24日的情况下,其仍为第三人提起和办理工伤认定申请,也足以说明原告认可第三人受伤时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案中,第三人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属于工伤,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第三人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三、虽然《认定工伤决定书》记载的受伤时间(2024年3月25日10时左右)与第三人实际受伤时间(2024年3月24日10时左右)不符,但该时间记载瑕疵并非第三人的原因所导致。而且,该瑕疵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实体内容,也不会对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结论有实质性影响,不构成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定理由,被告可以在调查核实后通过补正或改正的方式对第三人的受伤时间予以纠正。

四、被告提供的送达证明显示,原告2024年7月24日即已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其起诉时(2025年6月10日)已超过6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代理人李广成律师认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第三人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李广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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