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成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
太原李广成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本案代理词予以发布。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申请人太原XX学院的委托,指派李广成律师担任其与本案申请人王XX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经认真了解案情和参与本案仲裁活动,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并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现发表以下四点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要求解除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聘用合同,终止双方人事关系的仲裁请求违反了《山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以下称《聘用合同书》)和《太原XX学院教师进修合同书》的约定。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之间签署的《聘用合同书》对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和情形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聘用合同的解除应当按照《聘用合同书》的约定来执行。
根据《聘用合同书》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七)项的约定,在聘用合同期内,申请人可以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人也可以在其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但本案中,申请人是在既未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也不存在上述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的情形下,单方提出的解除聘用合同,其行为违反了《聘用合同书》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关约定。
而且,申请人单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也违反了《太原XX学院教师进修合同书》第五条“乙方学习结束必须为甲方服务5年”的约定。
二、被申请人同意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聘用合同,也同意为其办理人事档案移交手续,但前提是申请人必须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聘用合同书》第七条第(一)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太原XX学院关于教职工在职进修的规定》(太院字[2016]XX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在职攻读博士的教职工,服务期未满提出调离、辞职,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太原XX学院关于博士及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年限的规定》(太院字[2017]XX号)第4条规定,服务期未满提出调离的,应当以调离当年的工资、津贴总额为基数乘以少服务的年限折合费用支付学院后,方可办理相关调离、辞职手续;第5条规定,如果为在职培养的博士,博士学习期间的工资津贴必须返还学院后,方可办理相关调离、辞职手续。
本案中,申请人系在《聘用合同书》约定的期限内,在双方约定的服务期(5年)未满时,单方提出的解除聘用合同,已构成严重违约,存在明显过错,其应当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且相关的调离、辞职手续只有在其向被申请人返还进修学习期间的工资津贴后,方可办理。
三、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5333元(不包括申请人主动愿意承担的8000元);向被申请人赔偿直接损失242251元、间接损失4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54945.72,上述三项损失共计697196.72元,扣除服务期占比后应当赔偿的损失为327682元。
(一)关于违约金
根据《聘用合同书》第七条第(一)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及《太原XX学院教师进修合同书》第六条“乙方违反合同,必须向甲方交纳赔偿金和违约金,其金额为回校后的奖励+1万元×少服务的年限”的约定,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支付的违约金为2万元(回校后的奖励)+1万元×2.3333(少服务的年限)=43333元,除去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表示主动愿意承担的8000元外,还应当再支付35333元。
(二)关于直接损失
被申请人基于对申请人将会诚信履约的合理期待和完全信任,在申请人全脱产进修(无工作任务,也未提供劳动)的三年期间,为了让申请人能够安心地、无后顾之忧地参加进修学习,被申请人仍给申请人照常发放了工资、奖金、补助、补贴等各种待遇和福利共计167251元,在申请人进修毕业后还为其发放了各种资助、奖励、补助、津贴等共计75000元。
但申请人在《聘用合同书》约定的聘用期限和《太原XX学院教师进修合同书》约定的服务期均未到期的情况下,单方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其故意违约的行为使被申请人的一切努力和付出付之东流,给被申请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242251元(167251元+75000元),而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上述242251元损失应当属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的培训费用。
根据前述的《聘用合同书》第七条第(一)项、《太原XX学院关于教职工在职进修的规定》(太院字[2016]XX号)第二条第(四)项以及《太原XX学院关于博士及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年限的规定》(太院字[2017]12号)第4条、第5条的规定,以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赔偿上述242251元的直接损失。
(三)关于间接损失
作为太原市唯一的市属本科院校,被申请人向来重视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不仅在教师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投入巨大,而且制定了《太原XX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对学历结构提出了明确的建设目标,计划到“十三五”末,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的比例要达到80%左右,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要达到10%左右。
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以脱产定向形式攻读博士,正是基于上述加强人才培养和增强学院师资队伍力量的背景和初衷,是基于鼓励优秀人才深造和留住优秀人才的考虑,更是基于被申请人学院的长远规划、建设和发展的考虑。
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以脱产定向形式攻读博士本身就是被申请人学院长远建设规划的一部分,但申请人在取得学位后,在聘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均未到期的情况下,单方提前解除聘用合同,不仅使得被申请人的合理期待完全落空,信赖利益严重受损,而且给被申请人的师资队伍建设以及学院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害,也严重影响了学院师资队伍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对被申请人学院的长远建设和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和影响。
本案中,申请人单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聘用合同书》和《太原XX学院教师进修合同书》的约定,严重违反了被申请人学院关于在职进修和服务年限的相关规定,也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仅使得被申请人的合理期待完全落空,信赖利益严重受损,而且给被申请人造成了难以估量的间接损失,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赔偿至少40万元的间接损失。
(四)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
申请人进修学习期间,并没有教学任务,也未付出劳动,应当不享有只有在其实际付出劳动时才有权获得的基本医疗保险,但被申请人还是为其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54945.72元,在被申请人的合理期待因申请人的故意违约而彻底落空后,该笔费用也属于被申请人的损失,申请人也应当向被申请人进行赔偿。
上述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三项损失共计697196.72元,按照申请人少服务的年限占应服务年限的比例47%(少服务的28个月÷应服务期限60个月)折算后,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327682元。
四、按照《太原XX学院教职工公寓分配方案》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腾退在被申请人单位所分配的公寓。
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请求违反了《聘用合同书》和《太原XX学院教师进修合同书》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后,被申请人可以同意解除聘用合同并为申请人办理人事档案移交手续。请贵仲裁委查明本案事实,依法公正裁决,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采纳。
代理人:李广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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