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宜阳剪刀刺死人案中,程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吗?
7月5日凌晨,在河南宜阳一餐馆门口发生了一起凶案,程某用剪刀将季某刺伤,后季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从案发当时现场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纠纷发生后,程某(黑衣)貌似要上前示弱沟通说好话,但季某(白衣)等人貌似要继续纠缠,季某还朝程某身上打了三拳,之后,程某忽然用手里的剪刀朝季某胸部猛刺了一下。
该事件引起了网民的高度关注和讨论,有的网民认为是季某等人太嚣张,程某用剪刀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也有部分网民认为属于互殴,不构成正当防卫。
那本案中,程某用剪刀捅刺季某的行为,究竟属不属于法律上的正当防卫?且听太原李广成律师为您分析和解读。
李广成律师认为,程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甚至有故意杀人的嫌疑,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正当防卫本身也应当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本案中,季某虽然言行嚣张,在程某没有明显侵犯其人身的情况下,就朝程某身上打了三拳,但“打了三拳”属于双方发生争吵过程中的轻微暴力,季某的行为尚不具备意图伤害程某身体的攻击性目的,也不会对程某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除非季某是专业或职业拳击手。
在面对被季某打了三拳的情况下,程某当然有权采取防卫措施来制止季某的不法侵害行为。
但是,在季某仅用“拳头”打击的情况下,程某完全可以用其拳脚进行推搡和还击,也可以用其他不具备危险性的工具进行防卫或反击,但其却使用剪刀这个尖锐的利器用力刺向季某的重要部位胸部,一击毙命,导致季某当场倒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时间属于夏季,季某衣着单薄,程某作为成年人,不可能不知道使用剪刀猛刺季某重要部位胸部的严重后果。
不难看出,程某的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制止季某的不法侵害,而是要故意伤害季某,甚至故意杀害季某。
我们不妨换个场景,假设在本案中,季某先前不是只用拳头击打程某,而是手持刀具、钢管等凶器击打程某,程某被逼无奈,为了反抗和自保而使用剪刀刺向季某胸部,此种情形下,程某的行为当然可以认定正当防卫。
但是,本案实际场景中,在季某仅用“拳头”不法侵害程某的情况下,程某却突然使用剪刀这个杀伤力很大的尖锐利器用力刺向季某的重要部位胸部,显然不是为了制止季某的不法侵害,而是奔着要故意伤害季某身体或性命去的,这不符合《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定。
据此,李广成律师认为,河南宜阳剪刀刺死人案件中程某使用剪刀猛刺季某胸部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至于部分网民认为是季某太嚣张,有错在先,这才导致程某下狠手教训,程某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对于这些网民的该种观点,只能说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和认识不正确,不全面,有的网民甚至陷入了情绪导向的误区。
综上,李广成律师认为,程某的行为应当会被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但案件起因和季某的挑衅过错行为会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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